何梅协定,又称梅津·何应钦协定、何梅换文,是南京国民X军事委员会华北分会X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于1935年达成的秘密协定。
历史背景
编辑日本方面
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蔓延到日本后,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摆脱内外交困的窘境,便加紧了侵华的步伐。1931年,日本制造了“九一八”事变,占领了中国的东三省,并于次年成立傀儡X“满洲国”。但日本的侵略并未就此停止。与东北相连的华北是中国政治经济的重要地带,无论在工业、交通、财政、农业以及文化教育上,都有极其重要的地位。因此,日本迫切想要吞并华北,将华北变为第二个“满洲国”,进而独占中国、与美苏等国抗衡。1933年3月,日军侵占热河并越过长城,兵锋直指平津地区。5月7日,日军发动关内作战,不久便兵临北京城郊,中国举国震动。在此背景下,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了《塘沽协定》。该协定事实上承认了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三省和热河的合法化,并将察东、冀东的大片领土让给日本,日军就此打开了华北的大门。此外,《塘沽协定》第X规定的中日两国军事分界线较为模糊,也为此后日军侵入华北埋下了隐患。
然而,《塘沽协定》签订后日本并未停止侵略脚步,反而加快实施分离华北的政策。1935年初,日军诡称察哈尔省内的一些地区属于“满洲国”的辖地,并派兵进犯大滩、南围子一带,以武力胁迫中国驻军后撤,制造了察东事件。日方要求中国军队撤出小厂、乌泥河一带,同时在长梁、乌泥河等地,凡日方认为是抗日反伪满的组织、机关,都要撤至后方。为避免日军扩大侵略,何应钦对日方的要求表示可以接受并派人前往谈判。2月2日,中日双方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了解决办法,即《大滩口约》。这种以口头承诺、实际上履行,但不留任何法律性文字凭据的谈判方式实际上成为了日后何、梅谈判的预演。而日本见此种方式奏效,便进一步将侵略势力延伸至华北腹地,于是就演变为包括“何梅协定”在内的华北事变。
1933年3月,日军侵占承德的山炮队
中国方面
九一八事变之后到七七事变前,南京国民X面临着“剿共”与“抗日”两大难题。在内线,鄂豫皖、湘鄂西以及湘赣等地区的X红色根据地是蒋的心腹大患,直接威胁国民党X的存在。在外线,日军陈兵华北,觊觎平津,而华北则控制在张学良等地方实力派手中,因此在蒋看来华北危机是肢体之患。在权衡轻重缓急后,蒋介石认为不能处在两面作战的困难境地,于是南京国民X就采取了所谓的“攘外必先安内”的政策。其对内积极布置,进攻苏区,想要一举消灭红军;对外面临日本分离华北的侵略行动时,则一再退让妥协。此外,蒋介石认为日本对于中国的侵略势必会损害英、美两国的在华利益,英、美X将会出来干涉,到时候中国就可以借助国际力量抗衡日本。然而,英、美两国虽然不希望日本独占中国,但由于此时日本在华北的侵略还没有危及它们的根本利益,所以也就采取了纵容的态度。英美这种绥靖政策,实际上也助使了蒋介石在华北问题上的对日妥协 。
然而,由于九一八事件蒋介石下令实施“不抵抗”政策,以及此后国民X对日本的一再妥协退让,中国国内不断掀起抗日反蒋浪潮,就连国民党内部也开始出现了分化。面对全国人民的反对以及日本的步步紧逼,1933年5月,南京中枢连续召开国防会议,商议对日交涉的方针,确立了中日谈判的最后限度在平津不能失的原则。而对日交涉也“只可作为军事协定”,不得涉及有关领土完整的政治问题。因此,在日后的《塘沽协定》、“何梅协定”、《秦土协定》中,都是由负责当地的军事长官与日交涉,外交官员并不出面。而在《塘沽协定》以后,国民X的对日政策也转变为:在不承认伪满洲国,不签订降日卖国条约,以及不危及华北X与平、津安全的条件下,形式上的对日妥协与让步,都尽可能的忍辱接受,舍弃利用高涨的抗日民气,从事经济、国防建设,以求内政的统一与充实。
导火索
编辑胡白事件
1935年5月2日晚,突然有两人乘车至天津日租界的北洋饭店,向在此居住的《国权报》社长胡恩溥连开数枪。案发后两名持枪者乘汽车逃往法租界,胡恩溥被送往医院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次日凌晨四时左右,又有两人前往位于日租界的《振报》社长白逾桓私宅。持枪者直奔白逾桓的卧室,向其连开数枪,致使白当场毙命。胡、白两人都为亲日分子,因此事件发生后北平日本驻华使馆武官室便发表声明,声称此案系中国官方X,是“对日本之非常侮辱”。5月11日,日本使馆武官高桥坦前往会见北平军分会代委员长何应钦,对胡、白两人被暗杀表示抗议。同时表示华北中日关系恶化,是因为蒋介石表面亲日,暗中排日,以及于学忠(河北省主席于学忠系东北系军人)不遵守中央命令,要改善华北中日关系,必需去除这两大因素。
《申报》有关胡、白被杀X的报道
孙永勤事件
孙永勤原是热河农民,因不满日本和伪满洲国的X压迫,便开始聚众武装反抗。1935年5月初,在日军的追击下,孙永勤部进入到遵化县东北沿长城边区一带活动(根据《塘沽协定》规定,遵化县属于非武装区,日军和国民党部队均不得随意进入)。孙永勤曾要求遵化县长何孝怡补给X,以便继续抗日,但遭到拒绝。此事被日方得知后,日军便诬指遵化县长接济孙永勤,违反了《塘沽协定》,同时派兵进入停战区追击孙永勤部。5月23日,国民党特警张庆余部接到北平军分会和河北省X的命令,派遣两个中队协同日军夹击孙部。在日军和国民党特警部队夹击下,孙部很快失败,孙永勤本人也阵亡。
协定达成过程
编辑日方X次要求
胡白事件和孙永勤事件的发生,为日本制造华北事端提供了借口。1935年5月29日,酒井隆、高桥坦分别代表华北驻屯军和关东军会见何应钦,声称胡、白被暗杀系国民党所为,孙永勤部得到遵化县长的接济也违反了《塘沽协定》,日方对此表示强烈抗议,并表示日军有把“停战区域”扩大至平、津地区的需要。此外,酒井隆等还提出X河北省X主席于学忠等人、蒋介石放弃对日两面政策等苛刻要求。
《塘沽协定》划界示意图
面对日方要求,何应钦一方面表示X相关人员将尽量在自己权限内采取措施,另一方面又向南京X电告日方的要求。南京X在收到何应钦的电报后,下令何应钦尽量按日方要求“妥善办理”。同时派驻日大使蒋作宾前往会见日本外相广田弘毅,请他从中调解,但广田却对此表示拒绝。在此情况下,国民党X在5月31日下令,原定于7月迁往保定的河北省X提前至6月1日开始迁移,次日又将蒋孝先、曾扩情、丁正免职。
日方第二次要求
X日,何应钦在北平约见酒井隆和高桥坦,将上述两项决定通知日方,并表示关于胡、白二人被杀以及接济孙永勤部的责任问题,国民X已下令天津市X和河北省X严查,如果属实,自当严惩。有关于学忠、张廷谔免职问题,也已向蒋介石“呈请X于学忠与张廷谔”,待中央定酌。对于何应钦的答复,日本军部认识到何应钦已在“自己权限范围内”作了处理,但当地日军“并不满意“。于是酒井、高桥又重申了于学忠、张廷谔必须免职;撤走河北省国民党党部,结束天津市国民党党部;撤销北平军分会政训处;调走驻北平的宪兵第三团的要求,同时提出国民X必须调走驻平津的五十一军,并解散抗日团体。
面对日方的再次要求,国民X也基本都照其办理。X日当天,南京X就决定将天津市划为直属政院,由亲日分子王克敏担任市长。两天后,又将于学忠调离河北省X主席职务。6月7日,国民党河北省党部奉令移往保定,天津市党部奉令结束,北平军分会政训处奉令裁撤,宪兵第三团也奉令从北平调走。次日,何应钦下令北平军分会办公厅和平、津军政宪警各机关,严查和取缔有害于邦交的秘密结社和团体。
日方第三次要求
6月9日,何应钦再次会见酒井隆和高桥坦,表示除五十一军决定移防但尚未行动外,日方的其他要求国民X均已接受。但日方仍不满足,酒井隆等人再次提出要求,包括:五十一军必须调走;取消河北省内一切党部;中央军第二师、第二十五师要离开河北省境;在全中国禁止排日活动。日方表示前三项要求没有让步可能,国民X必须在12日上午给出答复,如果不立即执行,则日本将采取X行动,实际上是给国民党X加以最后通碟。此时的日军正向古北口、山海关等地增兵,对国民党X进行军事威胁。
1935年6月9日,酒井隆和高桥与何应钦会谈的事项
面对日方的强硬要求和军事威胁,国民党X再次选择了妥协。6月10日,五十一军开始从保定调往陕西,中央军第二师X部被调往豫皖边区,第二十五师关麟征部被调往陕西,河北省内包括平、津两市的国民党党部一律停止活动。同日,国民党X还发布了《敦睦邻邦令》,宣称”不得有排斥及挑拨恶感之言论行为“,实际上是下令禁止排日。6月10日下午,何应钦约见高桥坦,口头答复了日方提出的四点要求,并保证此前约定的其他事项都将切实履行。
日方要求书面承诺
至6月10日,日方已经完全达到其预期要求,但其仍未就此罢休。因为何应钦虽然全部答应了日方的要求,但都是口头承诺,并未形成正式文件。于是,6月11日,高桥坦携带一份由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的“觉书”到北平军分会。这份“觉书”的内容除何应钦于此前三次答复日方的全部内容外,还新增加了三项附带条件。高桥坦要求中国方面将此照缮一份,并由何应钦盖印后送交梅津美治郎,由此形成一个正式签署的协定。
然而,早在1935年1月,中日双方在察东事件交涉时,国民X内部就形成了与日方交涉“以不成文协定”的原则。因此,何应钦对日方的要求立即予以拒绝,表示中日双方此前交涉属于口头约定,不能以书面答复。次日,为了避开日方的纠缠,何应钦由北平南下前往南京,但日方并未罢休。6月15日,高桥坦找到北平军分会主任鲍文越,表示日方愿意将“觉书”改为“备忘录”(但内容未变),双方可以由高桥代表梅津,鲍文越代表何应钦,分别签字,但遭到鲍文越的拒绝。
“何梅协定”的出笼
虽然国民X拒绝了日方的要求,但蒋介石等人也知道日本并不会就此作罢,因此国民X便试图通过外交来与日方交涉,希望利用外务省牵制日本军部。与此同时,日本关东军又以张北事件为借口,向察哈尔省主席宋哲元和南京X施压,这让蒋介石等人感到对日交涉已无退路。但在6月21日,高桥坦在南京会见何应钦时却表示,日方愿意再次让步,允许将“觉书”改成通告形式,并将草拟好的通告交给何应钦,何应钦照缮一份交给日方就可以。对此,何应钦与中央各方面进行会商,最后由行政院决定,仍旧由军分会办公厅与日方继续交涉,能不出此通知最好,实不得已,必须删除所谓“附带事项”。于是,何应钦于7月6日对日方草拟的通告进行了修改,删除了附带事项,以普通信函的方式,由北平军分会转交给日方,“何梅协定”也就此出笼。
梅津美治郎像
协定内容
编辑关于“何梅协定”的内容, 龚古今、恽修在所编的《X次世界大战以来帝国主义侵华文件选辑》中,将梅津的“备忘录”和何应钦的“复函”放在一起,作为“协定”的内容,此后有不少学者沿用。但学者邵云端等人指出,梅津的“备忘录”由两部分组成,X部分是中方对于日方曾承认实行的事项,第二部分是日本新增的附带事项,后者国民X并没有承认。近年来,肖如平等学者的研究也表明,何应钦在给梅津的复函中,删除了日方新增的附带事项。因此,邵云端等学者认为,“何梅协定”的内容应该是梅津“备忘录”的X部分和何应钦的复函。有关梅津的“备忘录”与何应钦的复函,其具体内容如下。
梅津“备忘录”
甲、在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实行之事项如左:
(1)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X;
(2)蒋孝先、丁昌、 曾扩情、何一飞之X;
(3)宪兵第三团之撤去;
(4) 军分会政训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;
(5)日本方 面所谓蓝衣社、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邦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,并不容许其存在;
(6)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,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;
(7)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;
(8)第二师‘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,及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;
(9)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。
乙、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,并承认记下附带事项:
(1)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,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,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,勿使重新进入;
(2)任命省市等职员时,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,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;
(3)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,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。
以上为备忘起见,特以笔记送达。此致,何应钦阁下。
昭和10年6月9日
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
何应钦“复函”
敬启者。
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,并自主的期其遂行:特此通知。
此致,梅军司令官阁下。
何应钦
中华民国24年7月6日
影响与评价
编辑影响
日本扩大对华侵略
“何梅协定”虽然没有正式签署,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实际效力。日本利用“何梅协定内容的不明确性,故意曲解和扩大适用范围,以达到其侵略目的。河北事件结束后,日军就将“何梅协定”的精神推广到河北以外的其他华北各省。国民党X虽然否认“何梅协定”的存在,但其华北各省党部继河北之后也都相继结束, 排日运动也被国民X严厉禁止。1935年12月,,何应钦以南京中央新任命的“行政院驻平办事长官”身分返北平时,立马招致日方的反对,最后只能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,由宋哲元代何应钦主政华北,这实际上就是要将南京国民X的势力排除在华北之外。因此,“何梅协定”的达成使中X失了对河北和察哈尔的大部分X,日军也基本上达到了《塘沽协定》签订以后所要求的一切。
国民党政策的转变
“何梅协定”达成后,蒋介石也逐渐意识到一味的对日妥协最终也将是灭亡,因此南京X也逐渐转向积极抗日。首先是南京X对日态度逐渐转向强硬。随着日本侵略的脚步逐渐逼近蒋介石的底线,蒋介石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对日妥协,但其在华北X等重大问题上渐趋强硬,《秦土协定》后国民X基本不再对日作出重大让步。在国内政治上,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后,蒋介石取代汪精卫成为行政院长,大部分部长也都由亲英美派担任,亲日派遭到排斥。同时,蒋介石还和平解决了两广事变,有效地避免了内战的发生,保存了抗日实力。在经济上,南京国民X在英美等国的支持下进行币制改革,并开展了“国民经济建设运动”,为抗战做准备。在军事上,国民X加强了战略要地和海防江防的建设,修X防工事,整编全国军队,并以全面抗战为目标进行了军事战略部署。在外交上,国民X也逐步改善与苏联的关系,寻求合作抗日的可能性,并试图通过签订秘密军事条约来扼制日本的侵略。
华北地方势力变动
南京国民X自建立后, 始终无法在华北进行全面有效的管辖,必须与地方实力派合作,才能维持中央在华北的政治权威。南京中央想要实现华北的中央化,而地方实力派却时刻关注着自己的地盘和军队,由此形成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矛盾。1935年华北危机的爆发,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在日军侵略的外在压力下,被进一步放大。在”何梅协定“的协商过程中,国民X在日军压力下,被迫答应将于学忠、宋哲元免职调往他处。这不仅引发华北各地方实力派的生存焦虑,也使华北地方实力派内部分化,进而导致华北政治秩序的紊乱。日方为能够顺利实施蚕食华北的计划,便利用华北政治秩序的混乱,有意挑拨中央与华北地方实力派的关系,使得彼此冲突日趋恶化,进而推动华北自治运动。
日本扶持建立的“冀东防共自治X”
评价
一二X生爱国运动时,曾有人反对何应钦出卖X。蒋介石在次年召见全国中等以上学校校长及学生代表训话时表示: “X没有这个‘何梅协定’。这件事是怎么讲起来的呢?就是日本向何部长提出要求……何部长回一封极简单的信,答复他说这些事不待你要求,我们中国已经自动办好了……但是,他拿了这封信就无中生有,张大其词,说是成立了什么‘何梅协定’。”但其在1937年7月的日记中却写道:“见敬之致梅津之函件,愤恨又不能自制,何愚劣至此,于此痛心之至……阅何致梅函稿而更愤激,何愚劣至此,诚贱种也。”
“七七事变”发生后,日本曾指责华北与国民党中央派部队进入河北违背 “何梅协定”,当时《字林西报》对此评价道:“ 所谓协定并无书面之存在,纯属一种口头而关于特殊时局与当时时局所涉及之特殊组织者,而今者此种时局业已过去矣。纵进一步论,谓该协定与目前华北纠纷案确有直接关系者,然日本曷为不将该协定实在条件或意旨公布于众,以释双方之疑乎?”
邵云端(原南开大学X主义教育学院教授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理事)认为, “何梅协定”是国民党X代表何应钦与日本帝国主义代表梅津美治郎于1935年6至7月秘密达成的卖国协定。它是继《塘沽协定》签订之后,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变华北为第二个“满洲国”的又一个严重步骤,是蒋介石投降卖国的又一例铁证。
谢国兴(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兼任教授):“就日本而言,强调何梅协定可以作为其侵略行为之合理 掩饰,且在武力作后盾下,推衍协定之应用范围在中国方面,即使不断否认何梅协定,但处于日方高压之下,实际作为却又符合何梅协定之精神。任何协定之作用,在于其约束力,中国既已实际受制于此一具争议性之协定,而又强调协定不存在,则其否认仅具维护X之形式意义而已。”
日本学者古屋奎二在《蒋总统秘录》中认为: “用打字机打出来的一纸通知,日本方面则擅自为之取名为《何梅协定》,并且宣传就像是签订了正式性的军事协定一般,实则……根本就没有所谓《何梅协定》的存在。”
“何梅协定”的争议
编辑关于“何梅协定”,一直存在着是否存在的争论。日本侵华期间,日本始终宣称有“何梅协定”。在日本昭和50年(1975年),由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编著的《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》中,也确认有“何梅协定”之事, 但其承认协定都以口头方式进行,最后是何应钦附上一封信函作为证据。但国民党方面长期以来却否认有“何梅协定”的存在。1936年1月,蒋介石对全国中等以上学校校长及学生代表谈话时,曾公开否认“何梅协定”的存在。作为当事人的何应钦,自始至终都否认“何梅协定”的存在。1977年,他在台湾发表 《河北事件中绝无所谓 <何梅协定> 》一文,证明他没有签订,也不存在所谓的“何梅协定”。二战后,梅津在远东军事法庭受审时,也曾表示“何梅协定”是一项“君子协定”,并没有形成文字 。
然而,何、梅之间确实有一封“便函”存在。学者谢国兴认为,根据国际法惯例,条约的形式与名称很多,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都是一样的。何应钦的“便函” 虽不是条约形式,但与“通知”类似,是一种“类似条约 的文件” 。而且,何应钦致函梅津虽属“单方行为”,但在国际法上,类似条约的文件与单方行为,也具有法律的效果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“何梅协定”确实存在。但是,何、梅二人之间也并没签署正式协定。因此,学者熊宗仁建议,在今后的史著和教科书中,应该说明是日方以备忘录、何应钦以承诺通知书的方式达成了秘密的协定,即“何梅协定”。“何梅协定”这四个字不应该用书名号,以免让人以通常协定的形式来理解这一特殊协定。
注释
编辑展开[a]
《塘沽协定》第X规定:当中国军队撤退至延庆、昌平、高丽营、通州、顺义、香河、宝坻、林亭口、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之后,日军“不超越该线续行追击,且自动概归还至长城之线”。其中‘概’字是“大致”“大约”的意思,这就使文意漫无边际。到长城以北可以说是“概”,到北平一带也可以说是“概”。再加上长城是根据地形蜿蜒于河北、察哈尔和热河三省之间,察哈尔、河北的若干县都位于长城以北。因此,这一规定遗患很多。日后日军正是根据这一规定,反诬中国违反了《塘沽协定》。
[b]
其具体包括:1.蒋介石放弃对日两面政策。2.最低限度从华北撤出执行上述政策之机关宪兵第三团及类似团体、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处、国民党党部及蓝衣社。3.撤出作为上述机关后盾之第二师、第二十五师。4.X与此次事件直接间接有关之蒋孝先(宪兵第三团长)、丁正(同副团长)、曾扩情(政治训练处长)、何一飞(蓝衣社平津办事处长)。5.X于学忠(河北省X主席)。
[c]
以下内容引自王铁崖所著《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3册》与王德锋,傅炳旭主编的《中国近现代史 参考资料》。
参考资料
编辑展开[1]章绍嗣, 田子渝, 陈金安主编. 新编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[M]. 武汉: 武汉出版社, 2015.07: 412.
[2]1935年7月6日 中日签订《何梅协定》 (组图).中国军事图片中心. [2023-06-23].
[3]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成都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. 成都文史资料选辑 第9辑 X抗日战争胜利四十X专辑之一[M]. 成都: 成都二十六中校办印刷厂, 1985: 76.
[4]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《中国历史》编辑委员会. 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历史 1. 北京: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, 1988: 392.
[5]李文荣, 邵云瑞. “何梅协定”出笼的前前后后[J]. 历史教学, 1980, (12): 21-23.
[6]方遥. “何梅协定”后国民党内外政策的转变及其影响[J].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, 2007, (01): 32-36.
[7]熊宗仁. “何梅协定”之辨析[J]. 抗日战争研究, 1992, (03): 205-216.
[8]贺江枫. 华北自治运动与地方实力派的政治选择[J]. 历史研究, 2019, (01): 105-122+191.
[9]邵云瑞 , 李文荣. 关于“何梅协定”的几个问题[J]. 近代史研究, 1982, (03): 114-124.
[10]黄鸣, 李士成. 华北危机与国民X对日交涉方针——1933-1935年中日停战协定比较研究[J]. 民国档案, 1995, (04): 85-95.
[11]谢国兴. 所谓“何梅协定”——兼论“安内攘外”[J]. 抗日战争研究, 1993, (03): 57-74.
[12]张皓, 朴泓燕. 从胡白事件到《何梅协定》:蒋介石对华北事变的处置[J]. 抗日战争研究, 2018, (02): 107-124.
[13]肖如平. 蒋介石、汪精卫与“何梅协定”[J]. 晋阳学刊, 2018-06: 36-47.
[14]向忠发. 华北事变中的“现地谈判”模式研究[D]. 外交学院, 2021
[15]王德锋,傅炳旭主编. 中国近现代史 参考资料. 长春: 吉林人民出版社, 1993-01: 364-365. (2)
[16]王铁崖. 中外旧约章汇编 第3册. 北京: 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 1962-03: 1019-1020. (2)
内容由G1343225080提供,本内容不代表全球百科立场,内容投诉举报请联系全球百科客服。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ispeak.vibaike.com/glopedia/1245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