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收筹划
税收筹划的概念
“税收筹划”又称“合理避税”。自1935年英国的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表述后,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,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逐步形成,即“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,通过对经营、投资、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,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。”
这个概念说明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;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;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;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。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,还有税后利润最大化、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。
税收筹划的起源和描述
税收筹划这个概念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,译自 tax-planning 一词,也译作纳税筹划、税务筹划、税务计划等。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,许多问题尚不成熟,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。
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综合起来为以下几点:
1.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,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。
2.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,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,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。
3.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合部分,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,对企业既是机遇,也是威胁。
4. 在纳税发生之前,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,以达到尽量少缴税,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。
5.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,通过对投资、经营、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,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。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。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“缴税最晚、缴税最少”。
6. 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、纳税筹划,是指企业(自然人、法人)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,在遵守税法、尊重税法的前提下,运用企业的权利,根据税法中的“允许”和“不允许”、“应该”与“不应该”以及“非不允许”与“非不应该”的项目、内容,对经营、投资、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。
7.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,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、法规的情况下,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,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自行或委托代理人,通过对经营、投资、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,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,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。
意义
税收筹划对企业
1. 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,增强企业竞争能力
2. 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。
3. 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。
4. 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、生产经营决策,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。
5. 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。
税收筹划对国家
1. 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,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,增加国家收入。
2. 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。
3. 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。
4. 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。
5. 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。
关于税收筹划的陷阱
认识陷阱
从法律的角度理解,税收筹划是一种既不合法,但也不违法的行为。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,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规,尤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,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。而另一方面,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,通过法律加以保护,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,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。如果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,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,最终在行动上会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,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。
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: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、逃税或骗税;就是将偷漏税手法翻新;就是通过搞点关系,走点路子,走走门子,少缴点,少罚点等等,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,会直接导致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操作陷阱
税收筹划的操作陷阱主要表现为
1、轻信理论说教。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,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,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,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提条件和环境,渲染的是一种只筹划的气氛。税收筹划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功。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,必然会掉入操作陷阱。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,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,所以,企业进行税收筹划,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,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,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,最终拣了芝麻,丢了西瓜。
2、忽视筹划成本。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,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,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。比如企业使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担,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,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,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。又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,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,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。总之,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“成本——效益分析”,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。否则,很有可能得不偿失。
3、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。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,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,而实际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,或多或少有着内在联系。关于这一点,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。当对计算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,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,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达到。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,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。
4、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。尽管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,人员素质有所提高,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,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,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倒挂的现象,正是这一倒挂现象,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造假,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、漏税和骗税。这些不是税收筹划,是在违法,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时间陷阱
税收筹划说到底,就是纳税人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,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性。但是究竟何为违法,何为不违法,这取决于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。而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,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,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、法规的不完备,不合理,采取修正、调整的举措。
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,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。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、一定的法律环境下,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,具有明显的时效性。当一种筹划方法被纳税人接受,并广泛运用时,也是国家堵塞漏洞之日。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,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,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,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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